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1365号原告闵某甲。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立新。
原告闵某甲与被告孙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某甲诉称,2012年被告孙某与原告之子闵某甲甲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后来因故二人分手。被告因此对闵某甲甲怀恨在心,采取喷字、发信息、散发传单等形式损害原告及家人的名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在2016年5月28日晚12时被告再次喷字时,被原告现场抓住,被告恼羞成怒,将原告妻子打伤。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在2012年与原告之子闵某甲甲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与闵某甲甲在2013年11月26日认识,二人没有同居生活,更谈不上分手。闵某甲甲的恋人是济宁的李某某,当时,他俩是恋人在朋友圈里是公认的。真实情况是:2014年8月,被告租赁原告家的房子做生意,闵某甲甲提出要和被告合伙做生意,被被告拒绝。闵某甲甲通过与被告交流,得知被告有钱,闵某甲甲利用被告租赁原告家房子做生意的机会,对被告死缠烂打,甜言蜜语,假装关心,骗取被告的感情,利用不正当手段,与被告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告怀孕。闵某甲甲的行为导致被告与前夫离婚,家庭破裂。闵某甲甲在欺骗被告的同时,还欺骗了鱼台县当地一个叫任某的女孩。闵某甲甲私藏枪支,他的行为已经被鱼台县刑警队处理。闵某甲甲利用淫威向被告借钱100万元,外加挖掘机一辆。闵某甲甲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同时涉嫌强奸罪。闵某甲甲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导致被告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有医院病历为证。被告欲向公安报案或起诉主张权利,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没有对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在原告住所地和原告单位采取喷字发信息,散发传单等形式对原告及原告家人侮辱诽谤,损害原告及原告家人的名誉,更没有打伤原告的妻子。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在原告所在村骂街,骂原告及原告之子闵某甲甲,有人在村里撒了大量的传单,内容为:上有天下有地,中间有鱼台人心!鱼台县张某闵某乙闵某甲之子闵某甲甲,披着人皮的畜生。2014年2月14日,我全款290000元给闵某甲甲买大众途观鲁H×××××,2014年7月2日全款120000元给闵某甲买大众朗逸鲁H×××××。2015年4月闵某甲甲偷走我的挖掘机钱150000元。虎毒不食子,我怀孕6个月时,闵某甲甲往我肚子上踢,导致孩子左脑内出血。孩子没有出生,闵某甲甲背着和一名叫任某的女人相好。2015年8月28日我一人在外地生下孩子,从孩子出生到现在,闵某甲甲和他家人没看过孩子一次,没给孩子一块尿布,没给孩子打一个电话,对孩子生死不管不问!请大家给评评理,给无辜孩子一个说法。传单的另一面附有闵某甲甲的身份证及借条复印件,内容为:今借孙某1000000元,外加挖掘机一辆31215-8。借款人闵某甲甲,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12231630,时间2014年12月18日,在村内墙上写字,内容为:闵某甲给女人说法!2016年4月6日,良心人在没有发信人地址、电话的情况下,用冥纸写信,特快专递寄给原告,内容为;妈蛋!你们家干的好事!把鱼台人的脸丢光了,你们家有本事给日本人打呀,欺负女人和吃屎孩子算什么本事!你们闵家祖坟让人平了吗!你们家缺钱爷给你点!2015年5月5日,原告发现在原告单位鹿洼煤矿停车场南、北墙上喷写的大字报,内容为:真实故事,武台大闵某乙闵某甲道德败坏,骗女人先怀孕生孩子,后结婚,女人到预产期住院生孩子,闵某甲不接电话,无奈女人为活下来,剖腹产下男婴。自己在外地带孩子,闵某甲没出一分钱,一块尿布,对无辜孩子丧良心。孩子满月查出(两字不清),闵某甲怕出医药费给孩子看病,坑女人不承认孩子是闵家的孩子,拿没结婚为由不问孩子生与死,丧道德良心。记者良心,微信×××。还写有:闵某甲给女人说法!原告报了案。看到以上内容的人比较少。2015年5月28日,在原告所在村,被告在墙上喷字,村内有传单,内容与上面一致。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照片,鱼台县公安局张黄派出所处警说明、信件、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从传单、在墙面上涂写的大字报、邮寄的用冥纸书写的信件的内容上看,都与被告有关,虽然有一证人证明在原告村内墙上的大字报为被告亲为外,其他的证据不能证明是谁所为,但是,他人不可能无缘无故为之,所以,可以推定不是被告亲为,就是被告指使他人所为。传单的内容说明原告的儿子闵某甲甲与被告有经济纠纷,闵某甲甲对怀孕被告的态度,被告产后被告和闵某甲甲对所生孩子的态度,传单的内容对闵某甲甲影响面大,对原告影响小;大字报的内容让大家认为原告与被告生有孩子,以及原告对此不负责任的态度,要求原告对被告有个说法,大字报的内容对原告进行了诽谤,对原告造成一定的影响,影响面较小;在清明时节,被告用冥纸给原告写信,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对原告及家人的侮辱和谩骂,影响面较小。所有这些都说明被告对原告及家人怨恨深,有纠纷,被告本可以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是被告以侮辱、诽谤的语言故意贬低了原告的人格,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损害原告名誉权的影响面比较小,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闵某甲名誉权侵害;
二、被告孙某用书面形式恢复原告闵某甲名誉,并赔礼道歉,将书面内容张贴于原告闵某甲所在村和所在工作单位,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完成。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