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20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卢佳 更多数据:
杨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20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卢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