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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1209号

杨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20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卢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