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330号原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福堂,男,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部长。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培兴
代理
审判员 呼延莉
人民陪审员 王红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