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朋江村民委员会那邓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负责人:黄德硕,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代理人:黄世杰,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叶成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818。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朋江村民委员会那邓村民小组诉被告叶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朋江村民委员会那邓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黄德强、黄世杰、被告叶成林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月,叶成林不但擅自侵占那一和平大队多名农户在搭简垌和河角垌的承包水田开塘,而且还毁坏了道路、水利设施,在其鱼塘、猪舍边侵占村集体坡地3亩左右非法进行植树和建房。叶成林把该坡地非法圈起来,强制人畜不能进内,村民黄德保的耕牛犯了他的王法被斩伤了脚,他成了此处的山大王。我村集体和村民确认黄瑞兴在搭简垌和河角垌原有开荒田0.8亩,也被叶成林开塘时非法侵占。现黄瑞兴自愿把该开荒田交回村集体管理、使用和收益。村集体的坡地和黄瑞兴的开荒田都是村集体的土地,任何人都不能侵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依法判决确认叶成林侵占的3亩坡地和0.8亩开荒田的所有权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2、依法判决叶成林要把毁坏的道路,水利设施和开荒田恢复原状;3、依��判决叶成林拆平违建,还田还地给村集体使用。4、依法判决叶成林赔偿2003年至2015年村集体的土地经营损失1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本院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作出确认。而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均与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土地权属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土地确权的行为属行政行为,不属本院��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朋江村民委员会那邓村民小组的起诉。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朋江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3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荣晶
代理
审判员 柳华想
代理
审判员 周国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詹礼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