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蓬安县相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爽。被执行人邓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相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邓国强应继续向蓬安县相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82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主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