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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265号

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赞英、汪兰翠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赞英,汪兰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2民初1265号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伟,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进洪,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赞英,男。被告汪兰翠,女。

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晟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何赞英、汪兰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晟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赞英、汪兰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74012.81元及利息20121.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8%,暂从2015年5月29日计算至2016年5月29日止,其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至代偿款374012.81元清偿之日止),共计394134.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被告何赞英、汪兰翠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8日,原告为出卖人,两被告为买受人,签订了《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其开发的龙凤嘉园11栋15层1502号房出卖给两被告。2011年11月15日,被告何赞英为借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为贷款人,原告嘉晟房地产公司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贷款390000元,用于支付龙凤嘉园11栋15层1502号房的购房款。原告为被告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2年2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截至2015年5月29日,被告欠贷款本息、罚息共374012.8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按合同约定,从原告存入该行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收了应由被告归还的374012.8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

一、被告何赞英、汪兰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二、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因两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导致贷款银行向原告嘉晟房地产公司追偿,原告嘉晟房地产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代偿款374012.81元及利息20121.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8%,从2015年5月29日起算至2016年5月29日),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赞英、汪兰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74012.81元及利息20121.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8%,从2015年5月29日计算至2016年5月29日止,其后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至代偿款374012.81元清偿之日止),合计394134.7元。如果被告何赞英、汪兰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12元,减半收取360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26元,由被告何赞英、汪兰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奕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雷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何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