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五粮液大道中段戎州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06702-6。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戎州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585554-4。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240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宜宾银龙广场商城-3层、-4层车库中价值60367元部分。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