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财保51号
申请人:詹永兴,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墙头镇下塔岭村*组**户。
被
申请人:周瑞英,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大徐镇下岙村*号**户。
被
申请人:黄晓晓,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大徐镇下岙村*号**户。申请人詹永兴与被申请人周瑞英、黄晓晓因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在被申请人周瑞英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周瑞英名下的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俞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