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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916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916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个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齐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