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916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个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齐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