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561号原告赵宁,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胡雪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XXX号XXX层,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XX楼。负责人JINYONTAK,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宁诉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勇刚
审 判 员 赵永桥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