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854号
原告:蒋某某,女。
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担负。
审判员 周玉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蔷 来自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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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854号
原告:蒋某某,女。
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担负。
审判员 周玉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