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5民初854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唐山���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854号

原告:蒋某某,女。

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担负。

审判员  周玉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