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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71号之一

临江市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与刘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江市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刘强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江市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622848187805762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