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069号
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华,任经理。
被告:李会,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会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临泉县天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俊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