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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086号

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成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086号原告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梁永康,系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以被告已书面保证今后尽丈夫、父亲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晓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