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086号原告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梁永康,系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以被告已书面保证今后尽丈夫、父亲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晓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