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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48号

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庄支行与张湾湾、刘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庄支行,张湾湾,刘孟军,崔雅君,孟州市天利带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庄支行。

委托代理人:梁联立,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湾湾。

被执行人:刘孟军。

被执行人:崔雅君。

被执行人:孟州市天利带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湾湾、刘孟军、崔雅君、孟州市天利带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二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湾湾、刘孟军、崔雅君、孟州市天利带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1518881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湾湾、刘孟军、崔雅君、孟州市天利带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二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少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