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0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碧秀,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杨波,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新贤,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得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福前路成霖洁具工业园G栋1、2层301,组织机构代码76916882-2。法定代表人梁妙宝。委托代理人肖迎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碧秀因与被上诉人沛得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裁定,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本案中,上诉人诉称其于1997年12月1日入职工作,并于2015年6月8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而被上诉人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了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其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因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上诉人尹碧秀要求适用该规定撤销原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