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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18-1号

黄智强、石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智强,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黄智强,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平、罗国妹,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峰,男,汉族,1976年7月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金平应偿还黄智强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0万元自2013年10月18日起止2014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1000万元自2013年11月7日起止204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对逾期利息,则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案件受理费146547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峰银行存款2023.90985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