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06**执42号申请执行人山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群燕,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省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住X省X市X区X组。被执行人符满权,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现住X区火车站附近。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王群燕、符满权诈骗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群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符满权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山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十日内向山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春阳
审判员 闫全录
审判员 张兴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