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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52号

胡元奎与黄季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元奎,黄季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胡元奎。委托代理人戴汉川。被告黄季龙。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学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元奎与被告黄季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陆力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