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罗立珍,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执行
委托代理人:张超,男,系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委托代理被执行人郑芸香,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凤城,现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罗立珍与被执行人郑芸香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立珍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郑芸香发出执行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芸香座落在连江县凤城镇镇(所有权证号XXXXXXXXX)及冻结被执行人郑芸香所有的北京现代牌BH(车牌号闽A×××××)小型汽车一辆所有权过户变更手续,本案目前一时难以执结,现申请人同意该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周 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曾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