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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77号

关于牛文英与高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文英,高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牛文英,女。被执行人高小峰,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高小峰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牛文英借款57000元;案件诉讼费612.5元由高小峰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小峰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后,剩余执行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韩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小江

审 判 员  程建斌

代理

审判员  田 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