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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11-1号

高保运与张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保运,张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高保运,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城川镇大发村三社,农民。

被执行人:张海峰,男,32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城川镇苏坝海子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保运与被执行人张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对被执行人采取过拘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0623执111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石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