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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7361号

徐某与李某、李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某,李某,李玉,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7361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宗鹏,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法定代理人杨寸娥,女,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李某。被告李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东飞、李玉、李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李东飞、李玉、李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艳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志雄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