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7361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宗鹏,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法定代理人杨寸娥,女,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李某。被告李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东飞、李玉、李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李东飞、李玉、李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艳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志雄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