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甘03行初3号原告谢伟,男,汉族,1997年2月7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住甘肃省民勤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韩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K4242XXXX。法定代表人李志勋,市长。委托代理人田云山,武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武威市体育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公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1393XXXX。法定代表人王晓文,局长。委托代理人侍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德亮,武威市体育局干部。
原告谢伟诉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武威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林,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云山,被告市体育局的副局长王栋及委托代理人马德亮、侍春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伟诉称:自己是武威市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市体校)2015级中专毕业生,于2015年7月10日毕业,在市体校学习期间,刻苦训练,多次代表武威市参加了全国或者全省各类单项、综合体育比赛,发扬吃苦耐劳、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精神圆满的完成了比赛任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这一点是被市体育局、市政府所认可的。原告毕业后向市体校、市体育局、市政府提出要求按照武政办发[2009]169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体育运动学校优秀毕业生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安置工作,但市体育局、市政府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和2015年11月16日答复原告安置无政策依据。原告认为,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是现行有效的文件,没有任何单位和机关发文撤销该文件,足以说明有政策依据。该文件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抵触,作出裁决的机关是国务院,市政府无权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体青[2013]2号文件)第3页第15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体育、财政部门配合,继续将退役运动员聘用中小学体育教师和体育学校教练纳入为民办实事之中,坚持”一统三单”办法,做好统考选拔和教师资格培训、考试、认定工作。”《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4页第20行:”十一、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愿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针对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结合运动员具备的体育专业技能,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的素质与能力。鼓励地方依法对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和从事各类体育教学活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甘肃省体育局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安置省优秀运动队部分退役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教师的意见〉的通知》(甘体人[2009]27号文件)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以上文件均明确了国家安置优秀运动员的政策依据,对于这一点,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规定的更为细致,明确了安置条件。对于市政府颁布的文件要求的条件,原告通过努力已经达到。市政府安置优秀运动员的政策文件在法律上是一种行政奖励,其目的也是排除优秀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可以让家长和孩子毫无顾虑的参加到体育运动的训练和比赛中去。对于行政奖励而言,行政机关应当将自身的允诺视为职责履行。对于允诺的体育优秀学生安置到学校担任教师也是政府作出的,政府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退一步讲,两被告认为已经废止了安置市体校运动员政策,但是天水市、平凉市、定西市等地区的政府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2]77号)安置了优秀运动员。这一事实可以说明,多地区政府都在安置运动员,而本案中的两被告却提出了法律废止的意见,这是其他地市所没有提到的,原告认为这是被告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寻找理由,推卸责任的说词。综上所述,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安置优秀运动员的法定职责。
被告市政府答辩称:1、市政府对原告谢伟取得的优异成绩是认可的。被答辩人在市体校学习期间,刻苦训练,代表武威市参加全国或全省体育比赛,发扬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精神,圆满地完成了比赛任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市政府是认可的。2、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相抵触,已失效。2014年4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就特定事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第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主要内容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原则,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失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废止程序的规定,适用于地方性法规、规章。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的人大以地方立法权。但制定地方性法规仅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法》调整范畴。4、原告对《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的理解有误。体育总局等部门的《指导意见》是做好统考选拔和教师资格培训、考试、认定工作。甘肃省体育局等部门的《实施意见》也是做好统考选拔和教师资格培训、考试、认定工作。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故此,被答辩人的起诉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市体育局答辩称:1、市体育局不是市体校毕业生安置的法定主体。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武政办发[2015]259号《关于印发武威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市体育局作为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九项主要职责(详见该文件),以此为据,市体育局并不具有市体校毕业学生就业安置的法定职责。市体校系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其招生、教学以及学生就业指导等均系学校自身职责所在,市体育局只是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其进行宏观上的指导和管理,不能也无法解决毕业学生就业安置问题。2、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原告要求就业安置的依据是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该文件是市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原告所称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层次远低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原则,该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内容来看,该文件属于对本市优秀运动员进行行政奖励的依据,而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行政奖励必须依法,但本案原告诉请的对其作出安置工作的行政奖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能支持。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从实体上讲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上讲,市体育局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证据材料1、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证明目的:1、市政府发出的文件是正式的红头文件。2、原告以此文件为基础参加各项比赛,达到了文件规定的安置条件。3、文件并未提到废止的期限。证据材料2、市体育局《信访复查意见书》,证明原告向市体育局进行过信访。证据材料3、《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体青[2013]2号);《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证明甘体青[2013]2号文件第十条对安置退役运动员有明确规定。体青字[2012]77号文件,明确说明要对运动员进行安置。证据材料4、国家体育总局冯建中副局长2014年4月22日写给甘肃省咸辉副省长的一封信。信中明确提到国办发[2010]23号文件,明确说明要对优秀运动员进行安置。《关于认真落实国办[2010]23号文件精神推动各级体校全面发展的通知》(甘体青函[2014]7号),证明此文件也提到要对优秀运动员进行安置。证据材料5、2014年8月25日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定天水市体育运动学校编制的通知》、平凉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平凉市优秀运动员就业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定西市《关于公开招聘定西市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体育教师或体育教练员的公告》、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5]147号)、《酒泉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安置办法》(酒政办发[2014]226号),证明除了武威市,其他各地州市都根据国办发[2010]23号文件对优秀运动员进行了安置。证据材料6、市长信箱的投诉和答复(网上打印的复印件),证明2015年向市长投诉时新修订的安置办法还没有出来,原安置办法在没有修订前是合法有效的,恰恰证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证据材料7、《甘肃省体育局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的通知》(甘体人[2009]27号文件),证明甘肃省体育局对安置办法有清晰的记载,安置与考试并不矛盾。证据材料8、原告的简历及获奖情况。经质证,被告市政府、市体育局对证据材料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201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抵触,根据效力原则,该文件于2014年7月1日已经失效。对证据材料2、8均无异议。对证据材料4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市政府认为文件中并未看到要对运动员进行安置。市体育局认为领导之间的信函往来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于甘肃省体育局的文件,因文件不完整,无法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证据材料5,均认为其他地州市的文件与武威市无关,录取教师要通过全省的考试,武威市没有招录权限。对证据材料6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的答复,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了反馈,对于修订的问题,因已经废止,可不再修订。市体育局认为此文件不能说明被告不履行安置运动员的法定职责,只能说明市政府不履行修订的职责。对证据材料7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举出了以下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出示:第一组证据材料: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证明目的:事实存在。第二组证据材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证明目的: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三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规定。证明目的: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不适用于规范性文件。第四组证据材料:1.《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的通知》;2.《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的通知》。证明目的:原告理解有误,上述通知是要求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第五组证据材料:1.市体校信访《答复意见》;2.市体育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3.市人社局对市体育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审查意见;4.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明目的: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源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已失去法律效力。被告市体育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出示:2015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武政办发[2015]259号文件《关于印发武威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市体育局不是优秀运动员的安置主体。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市体育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是复印件,该文件与本案无关。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对市体校优秀毕业生安置条件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提升我市竞技体育水平,认真做好我市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制定本安置办法。
一、安置对象为:本市生源的市体校优秀毕业生。
二、安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安置:(一)参加国际比赛(不限成绩);(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进入录取名次;(三)参加全国其它各类体育比赛(包括锦标赛、冠军赛、邀请赛、民运会、城运会、农运会、大运会、残运会、各单项比赛等)获得前六名;(四)参加全省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五)参加全省体校运动会个人项目获得第一名。
三、安置办法:1.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安置到生源县区农村中小学工作,安置到教育岗位的必须有教师资格证书。2.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毕业生,取消安置资格。
四、安置程序:1.安置工作根据市体校优秀毕业生情况进行。2.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运动员荣誉证和参赛成绩册等相关证件,向市体校提出书面申请。3.市体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审查,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17日,原告谢伟参加了甘肃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国际式摔跤项目的比赛,获得古典式54kg第二名的成绩,谢伟认为自己符合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条件之第四条,被告市体育局未就其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其毕业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21日,原告谢伟以叶得青名义就市体校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问题向市长信箱进行投诉。市领导责成市人社局进行了答复,认为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主要内容与2014年7月1日已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相抵触。另外,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实施已满5年,须重新修订后方可施行。2015年9月8日至10日,原告谢伟等人就此事先后到市体校、市体育局等部门上访。2015年9月16日,市体校作出武市体校[2015]35号《关于对市体校2014届和2015届毕业生张兴梁等人反映”按照,要求尽快予以安置”问题的答复意见》:201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颁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鉴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就特定事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已作出明确规定,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主要内容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相抵触。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无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5日,市体育局作出武体信复字[2015]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经查,董殿鹏、周玉娜、徐鸿香(曾用名:徐鸿燕)、龚玉栋、吴永星5人均为市体校2014届中专班毕业生,于2014年7月10日毕业;张兴梁(曾用名:张昊)、谢伟、朱涛(曾用名:朱文)、秦建吉(曾用名:秦建强)、冯静雯、王春辉等6人均为市体校2015届中专班毕业生,于2015年7月10日毕业。其在体校学习期间,刻苦训练、科学训练,多次代表我市参加了全国或全省各类单项、综合体育比赛,发扬吃苦耐劳、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精神,圆满地完成了比赛任务,取得了优异成绩。张兴梁等11人参赛取得的成绩符合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之一。但认为,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主要内容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相抵触。尽管张兴梁等11人在市体校上学期间参加全国或全省各类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与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条件一致,但其毕业时间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故此,其反映的”按照《武威市体育运动学校优秀毕业生安置办法》,要求尽快予以安置”的诉求只能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2015年11月16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武政信复字[2015]18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基本相同的理由维持了市体育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武体信复字[2015]1号)。本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两被告依法履行安置优秀运动员的法定职责。庭审中,被告市政府、市体育局对原告谢伟取得的比赛成绩是认可的,但认为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主要内容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相抵触。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无法律效力。原告谢伟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伟的诉讼请求。被告市体育局除赞同市政府的意见外,还认为,依据2015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武政办发[2015]259号文件《关于印发武威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己不是优秀运动员的安置主体,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自2002年至2014年以来,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局,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相关厅局,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部分退役运动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退役运动员的聘用、安置进行了规定,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进行了规制。2002年7月6日,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法规性文件)。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2005年11月16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甘肃省体育局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的通知》(甘体人[2009]27号)。该文件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安置的规定,其规定的安置条件: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运动员:(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控制在35周岁以下(197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个别运动员成绩突出的和具有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安置条件可适当放宽;(3)运龄3年以上的,或运动成绩突出的(全省运动会前3名,或全国、亚洲体育比赛前8名,或获得国际体育比赛名次)。采取”一统三单”的安置办法,即:退役运动员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名额单列、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由省人事厅将录用安置退役运动员名额切块下达到市、州,市、州再安置到县市区。根据该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9]96号文件,对符合安置条件,但未参加全省统一录用考试、不服从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和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给予6个月自主择业期,逾期一律按我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政策安置,停发体育津贴,与原训练单位脱离人事关系。2010年3月30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十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十九)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2012年7月7日,体青字[2012]77号《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愿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针对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结合运动员具备的体育专业技能,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的素质与能力。鼓励地方依法对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和从事各类体育教学活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2013年1月24日,甘体青[2013]2号《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体育、财政部门配合,继续将退役运动员聘用中小学体育教师和体育学校教练纳入为民办实事之中,坚持”一统三单”办法,做好统考选拔和教师资格培训、考试、认定工作。2014年9月17日,甘体青函[2014]7号《关于认真落实国办[2010]23号文件精神推动各级体校全面发展的通知》也表达了和以上文件相似的内容。2014年4月25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通过对以上法规、规章、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自2002年7月6日,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发布以来,我们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一直采取公开招聘制度。期间,对于退役运动员虽然有过相应的政策,但是,人员聘用坚持”一统三单”办法,即统一考试,公开招聘的制度没有改变。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系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虽系授益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置对象、安置条件、安置办法、安置程序均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对原告谢伟达到了该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对象也无异议。但是,该文件违背了国家一直倡导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的制度。特别是,自2014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依照该《条例》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被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与国务院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规定相悖,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抵触。被告市政府以国务院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并无不妥。原告认为武政办发[2009]169号文件是地方性法规,该认识错误,其所称该文件与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抵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谢伟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安置优秀运动员的法定职责之请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建民
审 判 员 叶志卫
代理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