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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020号

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6020号原告唐某。被告顾某。

原告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2003年5、6月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为了抚养各自的孩子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3月,原告主动搬离住处另行租房居住,分居已两年有余,原告曾两次诉讼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顾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唐某、顾某在工作期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抚养双方孩子导致经济压力较大,夫妻间争吵不断,唐某外出租房居住,并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唐某又于同年9月诉讼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张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于2016年6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顾某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张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因抚养双方子女经济压力增大,夫妻间多年的埋怨争吵、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有效改善,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1、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婚后共同财产苏E×××××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在原告处)作价人民币3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汽车折价款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该汽车系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对汽车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2、审理中,被告提供了《房产转让合同》一份,认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新乘花苑23幢602室及自行车库,其出资15万元,要求原告返还其15万元,原告则认为其代儿子唐杰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款、房贷都是其儿子唐杰、儿媳黄小燕承担,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其与被告均未出资,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唐杰、黄小燕共同共有,原告否认被告出资,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难予支持,原告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3、关于原告提出的分割婚姻存期间房屋出售所得款25万元的问题。庭审中,原告认为夫妻双方于2009年6月23日将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小河坝新村17幢104室以25万元出售给原告妹妹顾庆珠,钱款由被告保管,被告则认为房屋本就属于顾庆珠,只是登记在其名下而已,转让只是将房屋还给顾庆珠,审理中,原告又表示放弃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故本案对此不予理涉。关于债权债务: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买汽车时弟弟借款5万元、向妹夫借款3万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住院手术时向陈常新借款10万元,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因涉及到第三人利益,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第三人可另行向原、被告主张权利,故本案中不宜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苏E×××××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唐某给付被告顾某人民币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