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高灵英与被执行人高文、高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灵英,高文,高仁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高灵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高文,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高仁安,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灵英与被执行人高文、高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岚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高文、高仁安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故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高灵英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高文、高仁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文、高仁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高文、高仁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宁

代理

审判员  叶禹执 行 员  陈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