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535号原告郑飞耀,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马蹄社区鸿祥花园。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源,男,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马蹄社区鸿祥花园。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竹平,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城西办事处城西社区**组。委托代理人彭立文,男,住邵阳市大祥区城西办事处城西社区**组。委托代理人袁多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飞耀、郑源诉被告欧竹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飞耀、郑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80元,由原告郑飞耀、郑源共同负担。
审判员 蒋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宁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