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韩某在邵阳市老火车站参与赌博输了几万元,并借了20余万元高利贷给廖某参与赌博。2011年,韩某多次到黄喜生(已判决)等人在新邵县酿溪镇会公平村、大坪谢家院子、廻龙阁村等地开设的赌场上参与赌博,输了六七万元。2016年1月6日,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廖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韩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韩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韩某宣告缓刑。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山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彭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