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223号原告张爱军。被告陈军娃。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军与被告陈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849元,由原告张爱军承担。
审 判 长 赵建中
审 判 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沛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