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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223号

张爱军与陈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爱军,陈军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223号原告张爱军。被告陈军娃。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军与被告陈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849元,由原告张爱军承担。

审 判 长  赵建中

审 判 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沛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