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9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史某,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卢某,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张某与史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史某、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某、卢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卢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