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刑初2548号

朱某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5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朱某飞,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朱某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3月31日,群众赵某某举报一名绰号“小弟”的男子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其愿意配合民警抓捕。民警即安排卢某与赵某某一起向被告人朱某飞(绰号“小弟”)联系购买毒品。4月1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飞携带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某社区某百货门口处与举报人赵某某及卢某见面,赵某某介绍两人认识后离开,被告人朱某飞随即将毒品交给卢某,卢某将毒资人民币260元交给朱某飞。毒品交易完成后,民警即将被告人朱某飞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朱某飞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60元及用于毒品联系的手机一部;从卢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涉案毒品重0.6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意见被告人朱某飞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朱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