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355号起诉人:王玉春。2016年5月24日,本院收到王玉春递交的起诉状,该在起诉状中称:被告马东平酒后打伤起诉人,被提起公诉后起诉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起诉人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并同时提出了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因马东平和保人马金平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现要求马东平、马金平连带给付协议中所欠款项4.7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起诉人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达成协议后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了撤诉。现起诉人再次以相同的事实、理由起诉,属重复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玉春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旭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