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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财保71号

萨拉与马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萨拉,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71号申请人萨拉,男,蒙古族,1972年9月6日出生,牧民。被申请人马军,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2016年6月13日,马军驾驶无牌自卸翻斗车辆沿S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95公里加350米左转弯时与萨拉驾驶×××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萨拉身体受伤。

申请人萨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军驾驶的无牌照自卸翻斗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萨拉用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萨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军驾驶的无牌照自卸翻斗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包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