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71号申请人萨拉,男,蒙古族,1972年9月6日出生,牧民。被申请人马军,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2016年6月13日,马军驾驶无牌自卸翻斗车辆沿S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95公里加350米左转弯时与萨拉驾驶×××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萨拉身体受伤。
申请人萨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军驾驶的无牌照自卸翻斗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萨拉用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萨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军驾驶的无牌照自卸翻斗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包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