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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608号

陈丽容与刘清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丽容,刘清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608号原告陈丽容,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邢晓晴,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冬,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陈丽容与被告刘清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因被告刘清冬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永华)

代理

审判员 (曾 臻)

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莉 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