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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785号

黄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785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黄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