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785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黄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旋 微信公众号“”
黄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785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黄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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