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6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琦,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宝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黄素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