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52号罪犯田宏强,男,1995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玉红刑初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42160.11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3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田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宏强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宏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 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