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523号
原告:李振兴,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薛凯,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芦月萍,女,1956年9月1日出生,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系被告薛凯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兴与被告薛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福林
审判员 韩锦鹏
审判员 张士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