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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523号

李振兴与薛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兴,薛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523号

原告:李振兴,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薛凯,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芦月萍,女,1956年9月1日出生,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系被告薛凯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兴与被告薛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福林

审判员  韩锦鹏

审判员  张士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