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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797号

徐阳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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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刑初79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阳,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盗窃���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现在逃。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徐阳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徐阳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雁平

审 判 员  林雅思

人民陪审员  陈长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雄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