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周俐兰,女,汉族,1955年10月21日出生,西安交大一附院离退休科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号楼**层*号。被执行人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六道巷1号中财金融大厦1幢1单元10704室。法定代表人张全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中财金融大厦1幢1单元706室。法定代表人樊会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俐兰与被执行人陕西安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金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俐兰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