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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982号

王淑云与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云,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被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淑云与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大友制衣有限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宋泳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