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106号原告李纯锋,农民。被告余洋洋,农民。
原告李纯锋与被告余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纯锋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纯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征收425元,由原告李纯锋负担。
审判员 高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熊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