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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106号

李纯锋与余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纯锋,余洋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106号原告李纯锋,农民。被告余洋洋,农民。

原告李纯锋与被告余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纯锋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纯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征收425元,由原告李纯锋负担。

审判员  高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熊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