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第347号原告陕西秦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煜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峰,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力行,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礼泉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登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科,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电公司诉被告礼泉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陕西秦电公司自愿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秦电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陕西秦电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董瑞荣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