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642号
原告:周宗军,男,1962年4月3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淮北市盛博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委托代理人:李正超,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军与被告淮北市盛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宗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宗军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宗军负担。
审判员 梁作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