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736号
原告:安徽中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北路167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160-7.
法定代表人:赵亚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亮,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1元,减半收取2125.50元,由原告安徽中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庆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岩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