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刑初1114号

洪天佑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洪天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11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天佑,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行长,住晋江市,户籍地晋江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郑锦铃、王成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天佑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代理检察员刘燕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天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洪天佑在担任中国银行晋江支行磁灶分理处副主任、晋江磁灶支行行长、晋江池店支行行长、晋江英林支行行长、晋江陈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主持上述支行、分理处的全面工作,负责银行结算、个人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办理及使用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晋江市宏信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等人贿送的额款物共计价值39883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并在工作过程中为其提供关照。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陈埭支行被带回审查。7月3日,从被告人洪天佑处扣押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8月25日,被告人洪天佑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9万元。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洪天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988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天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洪天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洪天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未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使国家或他人财产受到损害;3.已退赃;4.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洪天佑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晋江支行磁灶分理处副主任、晋江磁灶支行行长、晋江池店支行行长、晋江英林支行行长、晋江陈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主持上述支行、分理处的全面工作,负责银行结算、个人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办理及使用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晋江市新塘宏信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等人贿送的额款物共计价值39883元,并在工作过程中为其提供关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5年春节,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分理处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晋江鸿华陶瓷有限公司经营者苏某为与其搞好关系,争取其在办理业务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5000元。2.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每次非法收受晋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财物吴某1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争取被告人洪天佑对其公司贷款业务给予关照而贿送的5000元,共计1万元。3.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磁灶支行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晋江市小虎陶瓷有限公司老板谢某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争取其在办理业务时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1000元。4.2011年中秋、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池店支行其办公室内,先后二次非法收受原晋江联昌凯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许某为争取被告人洪天佑在为其公司业主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提供关照而贿送的面值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面值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面值4000元。5.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池店支行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原泉商置业有限公司财物主管张某为争取被告人洪天佑在为期公司业主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提供关照而贿送的两张面值各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面值2000元。6.2013年7、8月间,被告人洪天佑在晋江市英林镇三欧村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1家中,非法收受欧某1为感谢被告人洪天佑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其关照而贿送的一部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价值4383元。7.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福建省柏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吴某2为感谢被告人洪天佑在申办贷款中对其公司的关照和帮助而贿送的2000元。8.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晋江市新塘宏信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为感谢其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给予关照而贿送的现金1万元。9.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晋江元丰投资公司王某2为感谢被告人洪天佑帮其公司介绍业务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其公司的关照和帮助,而贿送的两张面值各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面值1000元。10.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鼎丰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客户经理陈某1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争取其关照而贿送的面值5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洪天佑在中国银行晋江陈埭支行被带回审查。7月3日,从被告人洪天佑处扣押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8月25日,被告人洪天佑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苏某、吴某1、谢某、许某、张某、欧某1、吴某2、王某1、王某2、陈某1证言,分别证实其向洪天佑行贿的事实。2.证人蔡某证言,证实其让陈某1拿一张5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送洪天佑的事实。3.任职证明、网店各岗位人员的主要职责、中国银行零售贷款业务流程、中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说明及部分客户信贷情况介绍、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书、关于修订《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泉州分行委员会议事制度》的通知及关于聘任解聘职务的批复、关于任职资格的复函等相关任职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综合证实被告人洪天佑的职务职责情况。4.中国银行晋江支行提供的关于晋江市新塘宏信制罐有限公司授信的批复、晋江市新塘宏信制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授信额度协议、企业信用报告、中小企业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中小企业授信资金流向事前监控表、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估价报告、对账单、贷款还款凭证、购销合同等银行业务材料,证实福建省晋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柏某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塘宏信制罐有限公司等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与中国银行晋江支行的贷款等业务往来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行政暂扣财物收据,证实本案被告人洪天佑的退赃情况。6.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洪天佑涉嫌犯罪的受贿线索系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15年6月24日,反贪局依法接触洪天佑,并将洪天佑带回办案工作区,次日对洪天佑涉嫌犯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6月26日依法对洪天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等本案的破获经过。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洪天佑的身份情况。8.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9.被告人洪天佑供述、自书材料,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中供认其归案时,是检察院的人到陈埭支行办公室让其配合调查将其带走的。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天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9883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天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予以从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洪天佑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洪天佑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是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关于其归案情况的供述可悉,被告人洪天佑并无归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系被动由办案机关带回调查,故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洪天佑退赃、一贯表现良好,并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天佑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洪天佑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5万元及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燕

审 判 员  林雅思

人民陪审员  鲍友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雄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