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廖海金,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刘根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赖金梅,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廖海金申请刘根成、赖金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根成、赖金梅应支付申请人廖海金案款202150.0元,承担执行费2932.25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根成;赖金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