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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373号

廖海金与刘根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海金,刘根成,赖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廖海金,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刘根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赖金梅,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廖海金申请刘根成、赖金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根成、赖金梅应支付申请人廖海金案款202150.0元,承担执行费2932.25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根成;赖金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