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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86号

樊玉玺和吴保祥、吴子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玉玺,吴保祥,吴子国,李竹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樊玉玺,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沾化区富国街道办456号1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吴保祥,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沿河路大连楼南楼东单元中间栋501室。被执行人吴子国,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文化路新华书店宿舍区大门往北二楼北户(沿街楼)。被执行人李竹峰,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老公安局院内向南住宅楼(沿街楼)东楼道三楼东户。本院在执行(2015)沾河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樊玉玺申请执行吴保祥、吴子国、李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其中已执行一部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孟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