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145号原告王封申,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立民,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王封申诉被告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公告费6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晓冬
代理
审判员 高 云
人民陪审员 张秀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