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第145号

原告王封申诉被告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封申,王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145号原告王封申,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立民,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王封申诉被告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公告费6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晓冬

代理

审判员  高 云

人民陪审员  张秀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