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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81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罗新祥、宋培鹏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12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新祥,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宋培鹏,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陶纯权,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成执指字第556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指定本院执行的罗新祥、宋培鹏、陶纯权没收财产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罗新祥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

二、对被执行人宋培鹏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5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

三、对被执行人陶纯权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1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锡力